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鸿运祥火锅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鸿运祥火锅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鸿运祥火锅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孙  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