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鸿运祥火锅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鸿运祥火锅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跃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孙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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