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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委会、黑龙江省珍宝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
法定代表人:陆学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学,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国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忠顺,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珍宝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镇公安南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常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虎,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委会、黑龙江省珍宝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燕明 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 代理审判员  付 峰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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