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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张良,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鞠文英,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迟东昊,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吴乃立,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虎林市东方红镇。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丹 审 判 员  方玉姬 代理审判员  黄大可

书记员:杨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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