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虎成平,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仁。
原告虎成平诉被告上海佳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虎成平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成平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撤诉,与法无悖,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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