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顺口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负责人:杨万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18号紫园小区3栋1单元1303号,身份证号码:xxxx。任总经理。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平安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7443944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00744394436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藏某某诉赵某月、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藏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月、闫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藏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月、被告闫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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