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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某某诉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藏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藏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到给付为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0日,在有被告杨某某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杜亚娟20000.00元,约定当年4月10日还款,上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亚娟的起诉。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我需要延期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0日,借款人杜亚娟及被告杨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给杜亚娟贰万元整(¥:20000元),到期给不上钱,由担保人负责给钱,如果担保人给不上钱就起诉双方,借钱日期2018年2月10日,给钱日期:2018年4月10日,借钱人:杜亚娟,担保人:杨某某。
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借款人杜亚娟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借款人杜亚娟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本金应以《借据》载明金额及被告杨某某自认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20000.00元。因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18年4月11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原告诉请的给付为止。因被告杨某某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系对借款人进行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现被告杨某某亦同意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杨某某理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因双方一致认可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杜亚娟进行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代替借款人杜亚娟清偿藏某某欠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为止,向藏某某支付利息;
二、杨某某在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可依法向借款人杜亚娟主张追偿权。
三、驳回藏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审判员 韩雪松

书记员: 阎佳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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