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良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藏国良,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仰庄村。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
负责人龙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国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藏国良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国良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国良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陈显堂
审判员:刘建国
书记员:陈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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