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岗上镇南席村民委员会
牛英润
王军利
藁城市瑞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藁城市丘某某通助剂厂
周福国
何新华(河北四明法律事务所)
(2003)藁初字第03153号
原告(反诉被告)藁城市岗上镇南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五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英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市南席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藁城市瑞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顼英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云秋,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藁城市丘某某通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潘柯白,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福国,男,1950年出生,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藁城市岗上镇南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席村委会)与被告藁城市瑞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藁城市丘某某通助剂厂(以下简称瑞通助剂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南席村委会、被告瑞星公司、被告瑞通助剂厂所立协议未经土地出租所有人的同意,以及李红兵作为工作组成员在无瑞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处分瑞星公司的财产,该协议系无效协议。原告请求撤销三方协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瑞星公司赔偿阻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2875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34元,其他费用654元,共计22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南席村委会、被告瑞星公司、被告瑞通助剂厂所立协议未经土地出租所有人的同意,以及李红兵作为工作组成员在无瑞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处分瑞星公司的财产,该协议系无效协议。原告请求撤销三方协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瑞星公司赔偿阻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2875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34元,其他费用654元,共计2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国稳
审判员:张同祥
审判员:郭俊杰
书记员:张庆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