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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某某、韩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韩某某
韩某某

原告: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侯换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曾忠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市。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市。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市。
原告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忠奎、韩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准许原告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郝路祥
审判员:王德芳

书记员:白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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