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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万延森(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
徐科先(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

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照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纪海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延森,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科先,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藁城市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佳鑫公司)诉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青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未达成协议时,双方可向供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原告佳鑫公司为供方,其住所地为藁城市常安镇北周卦村,故佳鑫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未达成协议时,双方可向供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原告佳鑫公司为供方,其住所地为藁城市常安镇北周卦村,故佳鑫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青能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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