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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
住所地:藁城区通安街***号。
负责人:徐茂公,该运输队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2MA08Y4AY2C。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西华路**号。
负责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80777092XK。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雷,该公司职员。

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的委托代理人杨玉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田保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由100000元增加至151803元。2.诉讼费、专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毕浩亮雇佣司机杨俊奇驾驶的冀A×××××-冀A×××××车在曲阳县永宁物流东区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永宁煤炭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彩钢大棚,后又撞上张士好的冀F×××××轿车和郑爱强驾驶的冀T×××××货车致使三车、彩钢棚损坏。此事故经曲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曲公交证字[2018]第1817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俊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三位第三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各一份。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等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冀A×××××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车损险127440元,且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的间接损失以及损失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毕浩亮雇佣司机杨俊奇驾驶的冀A×××××-冀A×××××车在曲阳县永宁物流东区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永宁煤炭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彩钢大棚,后又撞上张士好的冀F×××××轿车和郑爱强驾驶的冀T×××××货车致使三车、彩钢棚损坏。此事故经曲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曲公交证字[2018]第1817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俊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三位第三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车损险127440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关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车损:82823元;2、车损鉴定费:5000元;3、施救费:20000元;4、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第三人的损失:张士好的损失5000元、郑爱强的损失1500元、曲阳县永宁煤炭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损失37480元;以上损失共计151803元。证据有:事故证明;保单两份;车损公估报告;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两张;曲阳县交警队出具的赔偿凭证两份;张士好、郑爱强的赔偿协议;曲阳县交警队委托评估的煤炭物流园区的损失报告及赔偿协议一份。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保单原件没有异议;车损公估报告应有修理发票予以佐证;对公估费票据没有异议;对施救费原告主张过高,该车辆施救费为2万元,仅提供了票据两张,没有写明其施救的距离、所用工具,在施救该车辆中该车辆为主挂车连接,其挂车没有提交承保信息,对挂车的施救应予剔除,施救费我司认可5000元,请对该施救费的施救距离、使用工具、收费标准给予说明;对张士好的赔偿协议没有对其损失做出评估结论,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定损,也没有照片证明其损失,对该协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协议不约束保险公司,对5000元的车辆赔偿不予认可;对郑爱强的赔偿协议我司不予认可,没有该损失的照片以及相关部门的评估结论,其双方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对煤炭物流园区的评估价格不予认可,该损失评估时应通知保险人参加共同定损,其保险责任及义务对双方共同约束,该损失结论为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对煤炭物流园的收款协议不予认可,既然为公家单位,其37480元没有财务手续凭证;对车辆行驶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驾驶本没有异议;对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在进系统查询后再予以确认该证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曲公交证字[2018]第1817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车损险127440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车损、公估费、赔偿第三人的损失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救援费支持10000元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车损82823元;2、车损鉴定费5000元;3、车辆救援费10000元;4、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第三人的损失:张士好的损失5000元、郑爱强的损失1500元、曲阳县永宁煤炭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损失37480元。以上共计14180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141803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1803元。
二、驳回原告藁城区华运汽车运输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欣

书记员: 陶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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