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
任军全
张某
牛某某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
薛爱华
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
原告:任军全。
原告:张某。
原告:牛某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经理。
被告:薛爱华。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任军全、张某、牛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薛爱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任军全、张某、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50.00元,计90.00元,由原告薛某、任军全、张某、牛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任军全、张某、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50.00元,计90.00元,由原告薛某、任军全、张某、牛某某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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