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家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利,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8750-4,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南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河北家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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