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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郑学智
郑健
贾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学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薛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郑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薛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薛某某与贾某某相邻而居,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现薛某某主张因贾某某建造围墙对其下房造成侵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中薛某某提供的三份证据亦未能证实贾某某对其有侵权行为,此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故薛某某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薛某某与贾某某相邻而居,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现薛某某主张因贾某某建造围墙对其下房造成侵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中薛某某提供的三份证据亦未能证实贾某某对其有侵权行为,此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故薛某某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邓喜军
审判员:贾晟途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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