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王绍伟(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
三河市月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黄飞
王某某
王薇
焦万众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绍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月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地中海风情汇福苑三期栋商业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焦万众。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三河市月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绍伟、被告三河市月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薇、焦万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欲在月坤公司的居间下购买被告名下的房屋,即通过月坤公司给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拟通过月坤公司与被告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被告收受了该款,并愿意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月坤公司的沟通下,双方始终不能统一时间,后月坤公司分别与双方联系,定于4月12日双方到月坤公司签订合同,被告应允并准时到达月坤公司,而原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4月12日打电话给月坤公司的店长黄飞,明确表示不再签订合同,要被告求退还定金。故此,在双方预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先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本案合同未能订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被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一并予以赔偿。考虑到被告居住在北京,为签约多次往返燕郊产生若干费用,且丧失与他人签约情形下的间接损失,本院酌定,原告应赔偿被告王某某10000元的财产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双倍返还40000元定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且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20000元,扣除其损失10000元后,其余款项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三)项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薛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400元(已交纳);被告王某某负担4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欲在月坤公司的居间下购买被告名下的房屋,即通过月坤公司给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并拟通过月坤公司与被告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被告收受了该款,并愿意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月坤公司的沟通下,双方始终不能统一时间,后月坤公司分别与双方联系,定于4月12日双方到月坤公司签订合同,被告应允并准时到达月坤公司,而原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4月12日打电话给月坤公司的店长黄飞,明确表示不再签订合同,要被告求退还定金。故此,在双方预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先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本案合同未能订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被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一并予以赔偿。考虑到被告居住在北京,为签约多次往返燕郊产生若干费用,且丧失与他人签约情形下的间接损失,本院酌定,原告应赔偿被告王某某10000元的财产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双倍返还40000元定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且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20000元,扣除其损失10000元后,其余款项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三)项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薛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400元(已交纳);被告王某某负担4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武晓红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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