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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戚某某与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斌。
  原告薛某某、戚某某诉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投资款1,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两原告与被告设立公司从事培正逗点早教项目,两原告出资1,200,000元,被告出资800,000元,并约定被告在两原告首次交费后四个月内找到合适场地开展早教项目,否则两原告有权收回已付投资款。两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支付被告首期投资款600,000元,于2018年5月29日支付投资尾款600,000元。后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找到合适的地点开设合作项目,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退款义务未果,故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两份。第一份《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本合同项下经营投资预算总金额为2,000,000元,其中甲方出资800,000元,股份占比40%,乙方出资1,200,000元,股份占比60%。第二份《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培正将在参股方首次交费后四个月内,找到甲乙双方都认可的开设培正逗点早教中心的场地,开设中心。若在规定时间内还未找到合适场地,允许投资方收回参股投资额。
  2018年5月2日,原告薛某某向被告转账300,000元、案外人翟某代原告戚某某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原告戚某某向被告转账200,000元。2018年5月29日,原告薛某某向被告转账400,000元、原告戚某某向被告转账200,000元。对上述款项,被告于2018年5月2日向两原告分别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两原告支付的合股投资款共600,000元;于2018年5月29日向两原告分别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两原告支付的合股加盟尾款共600,000元。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找到合适场地,开设早教中心。
  审理中,两原告表示共同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至于两原告间内部份额的划分,将自行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东投资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原告及案外人翟某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本院审核,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股东投资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现两原告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29日按约支付投资款1,200,000元,被告未能在原告首次交费后四个月内找到合适场地、开设早教中心,已属违约,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投资款,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某某、原告戚某某投资款1,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某某、原告戚某某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800元,由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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