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孟某某
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春梅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武利飞
(2016)黑1004民初546号
原告薛某某,男,199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梅,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负责人丁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孟某某、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以与被告薛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以与被告薛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栾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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