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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志,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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