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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