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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迎新与河北高远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迎新,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远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薛迎新与被告河北高远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所购房屋(地址:合作路小区1号楼5单元403号)办理房产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的被告开发兴建的合作路小区1-5-403室。房价为每平方米1470元,建筑面积71.18平方米,共计104634.6元,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自承担费用”。1997年9月13日,原告入住该房屋,并且一直居住至今,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与原告同住一小区一单元的401,房产证已经办理,被告故意不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迎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书旺 审判员  高双志 审判员  黄 林

书记员: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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