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童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童双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0元(原告薛某已预付),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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