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薛某与童某某、童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童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童双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0元(原告薛某已预付),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陈  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