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旭
比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孙伟
原告薛旭。
被告比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委托代理人孙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旭与被告比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薛旭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薛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康公理
书记员: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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