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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显光,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海某,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谢丽静,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户海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黄丽娟
书记员: 李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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