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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户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显光,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户海某,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谢丽静,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户海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黄丽娟

书记员: 李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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