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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薛某与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价值22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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