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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超(系薛某之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玲,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滦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10号商办楼18楼。
负责人:任清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中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通苑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三区2号楼29门1-4层。
负责人:陈向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彬,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通苑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祎

书记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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