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宏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笹川勇輝(SASAGAWAYUKI),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薛荣某与笹川勇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薛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笹川勇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2、笹川勇輝支付从2018年8月29日至同年12月28日欠付的违约金3.4万元;3、笹川勇輝支付从2018年12月29日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按逾期还款本金的0.065%/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笹川勇輝支付律师费2万元;5、若笹川勇輝不履行还款义务,以抵押房产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薛荣某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继续清偿。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笹川勇輝向薛荣某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1.1%,笹川勇輝提供其本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1-3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8961号,建筑面积:289.55平方米,含地下面积86.05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笹川勇輝应以实际收款之日为准,按月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双方至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于同年8月25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同年8月29日,薛荣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笹川勇輝借款本金100万元。同日,笹川勇輝签署借款收条,确认收到借款本金以及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并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1.1万元;此后,其一直正常付息至2018年8月28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笹川勇輝未与薛荣某联系沟通借款展息事宜,双方也未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笹川勇輝在又支付3个月利息后停止付息,并未按约返还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致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由双方在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90弄签订,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薛荣某所述,该合同实际签订地系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交易中心,而非合同所述的本市黄浦区打浦路90弄。薛荣某住所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市浦东新区,笹川勇輝在上海的住所位于本市松江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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