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双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朱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3.00元,减半收取212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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