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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薛某中等与薛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飞(系原告薛某某之子),男,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薛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涛(系原告薛某中之子),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薛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薛某中与被告薛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9月15日,原告薛某某、薛某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某某、薛某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9.80元,减半收取计504.90元,由薛某某、薛某中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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