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军,上海法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巽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上海童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