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以被告孙某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待被告孙某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娥 审 判 员 向丰军 人民陪审员 李何伟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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