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