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邯郸市邯山区章成门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阿里苗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大光明商贸中心一号裙楼1、2号门市。
诉讼代表人张少刚。
委托代理人薛福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丛台阿里苗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金越 代理审判员 李张平 人民陪审员 王攀峰
书记员:朱晓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