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华大厦5层。
被告朱永志。
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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