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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华大厦5层。
被告朱永志。
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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