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怡,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何 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