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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怡,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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