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家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猛
书记员: 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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