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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吴某与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葛珮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薛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原告吴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珮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原告吴某共同诉称:原告在1999年入住之前被告天井中就有房屋。具体谁搭建的原告不清楚。因为前案判决要求原告拆除天井内的房屋。现原告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墙体拆除后导致被告天井上搭建的房屋积水会倒灌至原告家中,有漏水隐患。该被告天井中的房屋还影响了原告的安全和隐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天井内房屋1993年以前就有了,是被告前业主的前业主搭建的,小区内95%的业主都搭建了房屋。被告对原告说站在被告家房顶可以看到原告家中情况的说法存疑,因为原告在其天井内房屋顶下安装了摄像头,所以才会有警方出警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对原告的隐私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分别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及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及天井隔墙相邻,1985年竣工,双方天井的东北侧均建有雨水管道。多年前,两家分别沿双方天井中的隔墙,各自在其天井中搭建了一间房屋。2017年原告装修时,在两天井间的隔墙上安装了金属防盗栅栏。将天井内的2楼阳台下部面积封闭,扩建了其房屋等。被告向两原告提出异议,未果。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拆除102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及102室天井内搭建的在203室阳台下方扩建的房屋并将102室天井内的原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再赔偿2018年3月4日因漏水造成的被告房屋总电源修复损失人民币160元等。本院以(2018)沪0107民初21853号立案受理,2019年2月27日本院判决两原告拆除102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和天井内搭建的在2楼阳台下方扩建的房屋;对被告要求两原告将102室天井内的原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被告房屋总电源修复损失人民币160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两原告遂亦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成为101室业主后,其承继了该房屋前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101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对原告及家人的安全及日常生活等构成影响,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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