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淑玲,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晓亚,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薛淑玲与被告祁晓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薛淑玲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淑玲负担。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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