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淑伟,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郑玉凤,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海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薛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在被告经营的高新区乐福生活超市租用摊位销售食品。自2016年3月起,该超市停止经营,之前被告欠原告应返还销售款合计74000元,并由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但逾期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4000元。
原告薛淑伟与被告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丛海军住址为大庆市××新区××花园小区××楼××室,因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不是被告丛海军,故被告信息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薛淑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英红
书记员: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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