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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张某某美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二磊,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美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胜利南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4916-3。
法定代表人郝恒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飞,男,1984年2月10出生,汉族,该公司维修站长,住张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某美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叶红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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