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木,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薛四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洪某与被申请人薛四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薛洪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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