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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市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黄海宁、刘金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海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海宁的起诉。
审 判 员 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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