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奋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友良,职务不详。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上海奋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审判员:黄懿清
书记员:闵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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