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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水云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水云,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燕,农民。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涉县西戌镇鑫宝集团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海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水云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水云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水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水云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彦花
审判员 李秀红
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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