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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浙江惠某生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军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惠某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牛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浙江惠某生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8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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