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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女。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上海中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为当事人真实意思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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