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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邱某某、杨某某、薛某乙诉宋某某、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甲
邱某某
杨某某
薛某乙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药某某

申请人薛某甲,男,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邱某某,女,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杨某某,女,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薛某乙,男,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药某某,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薛某甲、邱某某、杨某某、薛某乙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某某所有的现停放在望都县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冀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孙某某所有的冀FWXXXX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某甲、邱某某、杨某某、薛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某某所有的现停放在望都县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冀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某甲、邱某某、杨某某、薛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石家庄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某某所有的现停放在望都县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冀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孙晓春

书记员:于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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