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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在天台镇华家村刘家屯房后伊通河内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非法捕捞河鱼,捕捞的鱼共12.2市斤,被天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测量所打鲫鱼、鲤鱼等最大的不超过30厘米,小的6.7厘米的事实。到案后刘福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薛某某公民户籍信息书证;

2.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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