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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薛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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