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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
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薛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住定州市。
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林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被告应当按城市生活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及水电费,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费为每月550元(含水电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为550元(含水电费),限每年1月15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的生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被告应当按城市生活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及水电费,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费为每月550元(含水电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为550元(含水电费),限每年1月15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的生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王昌谦
审判员:王雅斌

书记员:侯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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