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
薛寒冬
李国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44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刘某某,53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刘某某,60岁,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兴华昌某矿业2号采区,牛振福(兴华昌某矿业2号采区负责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薛寒冬,(系承包兴华昌某矿业牛振福2号采区承包人)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薛寒冬、兴华昌某矿业2号采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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